唐刑律名。谓于流放的本刑外,加罚劳役。
唐 刑律名。谓于流放的本刑外,加罚劳役。
引《唐律疏议·名例·应议请减》:“加役流者,旧是死刑, 武德 年中改为断趾。国家惟刑是恤,恩弘博爱,以刑者不可復属,死者务欲生之,情軫向隅,恩覃祝网,以 贞观 六年奉制改为加役流。”
宋•叶梦得 《石林燕语》卷二:“前世常患加役流法太重,官有监驱之劳,而配隶者有道路犇亡困踣之患。”
加役流不是流刑,是死刑的减刑,即流3000里,劳役3年,它是唐太宗贞观时期增加的刑种,作为对某些死刑的宽宥处理,一般流刑,到配所皆服劳役1年,而加役流则增加服役2年,故称“加役流”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