亦称“烧埋钱”。
办理丧事、安葬死者的钱。
亦称“烧埋钱”。办理丧事、安葬死者的钱。
引《元史·刑法志四》:“诸杀人者死,仍於家属徵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,无银者徵中统钞一十锭。”
明•朱有燉 《香囊怨》第四折:“我不问你要烧埋钱还好哩,你又来讨我女儿骨殖。”
《红楼梦》第七八回:“谁知他哥嫂见他一咽气便回了进去,希图早些得几两发送例银。 王夫人 闻知,便命赏了十两烧埋银子。”
亦省称“烧埋”。 《元典章·圣政一·抚军士》:“病者官给医药,死者给烧埋中统钞二十五两。”
烧埋银或烧埋钱,是元朝开始出现的法律制度,后来又为明清两朝在不同程度上继承。它的具体内容指的是对枉死者的尸首经官验明,行凶者除按罪判刑外,家属须出烧埋钱予苦主,作为烧埋尸体的费用。
这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个要求在追究行凶者的刑事责任的同时,还要其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。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进步意义。